發揮分類考核的指揮棒作用,促進國有企業分類發展
為推進國有企業分類考核,實現國有企業分類發展,自治區國資委制定了《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分類考核暫行辦法》。
一是確定分類考核指標體系。從企業不同功能定位出發,兼顧企業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明確不同類型企業的考核導向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及各指標權重,落實了分類定責要求。二是強化目標管理。提出考核目標基準值概念,以基準值為基礎,企業結合實際選擇年度和任期目標區間,輔以不同計分晉級標準,鼓勵企業自加壓力、迎難而上。在目標確定上采取“兩上兩下”方式,尊重企業實際,調動主觀能動性。
三 是分層分類實施考核。對建立規范董事會的企業,進行了經國資委授權由董事會對經理層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制度設計,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等改革工作預留了操作空間。
四是全面體現國企擔當。將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品牌建設、上市融資、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吸納就業、執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納入考核體系,通過考核加減分,引導企業全面履行政治責任、穩定責任和社會責任。此外,將組織部門開展的綜合考核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依照中央和自治區政策要求明確作出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規定。
五是優化體例結構。辦法總體框架采用“1+2”形式,即1個考核辦法加“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2個配套實施方案??己宿k法力求簡明扼要,對考核基本思路和主要問題作出原則性、框架性政策規定,力爭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穩定;兩個實施方案主要規定操作層面的細則,且可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完善薪酬分配機制,調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的積極性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分配制度,國資委認真評估、總結以往制度執行情況,積極吸收有益經驗,制定了《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暫行辦法》。
一是堅持統籌兼顧。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三部分組成。其中,基本年薪最高不超過上年區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含績效年薪后最高不超過8倍,含任期激勵收入后最高不突破10.4倍。同時規定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增長幅度原則上低于企業一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引導企業更加關注基層一線員工,著力構建負責人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的收入分配機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是科學調節系數。企業負責人基薪系數、業績考核系數、績效年薪調節系數,通過綜合企業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從業人員數量等指標加權測算得出,充分體現參與市場競爭程度、經營難度和貢獻程度,合理調節不同類別行業規模企業負責人之間薪酬差距。
三是嚴格規范管理。依照中央和自治區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政策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在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國資委核定的薪酬標準和按規定進行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貨幣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領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貨幣性收入及實物獎勵等要求。
四是體現差異化分配。對組織任免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嚴格依照中央和自治區政策規定執行;對建立規范董事會的企業,經授權由董事會結合考核情況確定經理層薪酬水平;對企業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
自治區國資委將以2個辦法修訂為契機,積極引導監管企業突出國有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效益,不斷做強做優做大,主動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穩定責任和社會責任,使國有經濟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中發揮頂天立地的支撐作用。
(信息來源:自治區國資委門戶網站)